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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债务转让协议生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1年9月21日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dmjjdls.com/

 吴益辉律师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债务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




  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让与人:债权人;


  受让人: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债权转让的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效力


  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债权转让的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债务转让协议生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后,并不就意味着债务转让协议能够马上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此时,还需要看该债务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文章来源: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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